遭遇家庭暴力,如何安全地解除婚姻關系?
2018-07-02 11:14:52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趙某和劉某相識一年后登記結婚,婚后不久,趙某就發現劉某的脾氣暴躁,稍不順心,就會罵罵咧咧,有時還會隨手給她一巴掌。性情溫順的趙某覺得,結婚初期有點小摩擦是難免的,只要自己忍耐一陣,好言相勸,他一定會改掉壞脾氣的。可是趙某越是忍讓,劉某的暴力行為越嚴重,小打小罵逐漸發展成了拳打腳踢。就在趙某為自己的婚姻感到悲傷絕望時,她發現自己懷孕了。懷孕期間,劉某確實對她好了很多,并多次保證要好好照顧妻子和孩子,這些變化讓趙某對未來的生活充滿期盼。不曾想,趙某生完孩子不到一星期,劉某就因為一點小事大發脾氣,對身體虛弱的趙某大打出手,把她打昏過去。身體恢復以后,趙某幾次想跟劉某提出離婚,可一想到劉某發怒時的樣子就渾身發抖。趙某怎樣才能保證人身安全又能解除婚姻關系呢?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婚姻糾紛。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種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最常見的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家庭暴力。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多人就本著“家丑不外揚”的心理,起初多保持沉默和容忍。殊不知,受害人的沉默和容忍不但不會息事寧人,反而會助長施暴人的囂張氣焰,讓施暴人更加肆無忌憚、變本加厲。本案中,劉某的行為就是從小打小罵逐漸發展成拳打腳踢的嚴重侵權行為。
在婚姻家庭中,婦女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學會自我保護,必要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總之,當婦女遇到家庭暴力時,一定要及早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明確告訴施暴者,人身權利不容侵犯。尤其是對第一次施暴行為,要堅決說“不”。二是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情節輕微的,可以向親友、鄰里、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婦聯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求助。三是對情節嚴重的,迅速撥打“110”報警,配合警察做好相關筆錄,還可向派出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提出傷情鑒定的申請。如果情況緊急,需要暫時與施暴者隔離的,可到親友家暫避,也可到婦聯、司法所等請求幫助。另外,家庭暴力情節嚴重的,還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當事人可以訴請離婚?!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當事人在訴請離婚的同時,還可以要求施暴方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最后,人身保護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地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安全地解除婚姻關系。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即便想離婚,也不敢提出來,擔心遭受丈夫的進一步摧殘。長期的家庭暴力已經讓她們屈服于丈夫的淫威之下。如何讓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擺脫恐懼,勇敢解除已經破裂的婚姻關系,是一大難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三十一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根據該指南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轄區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后,負有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的義務。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人身保護令制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實施了好幾年。
就本案而言,受害人趙某可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先向所在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然后再向法院起訴離婚?;蛘咧苯尤ポ爡^派出所報案,避免劉某再對她施暴。在保證人身安全后,趙某就可以勇敢地提出離婚了。
本案告訴我們,對于家庭暴力,不能一味地容忍。容忍是對家庭暴力的縱容,不但不會息事寧人,反而會進一步加深家庭矛盾。相反,面對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時制止,必要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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