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導致離婚,孩子判誰更合適?
2018-07-02 11:14:40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周某與楊某1984年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婚后,楊某暴躁的性格逐漸顯露,其酗酒成命,酒后經常打罵周某,性格柔弱的周某經常被打得遍體鱗傷。為了兩個孩子,周某只好默默忍受。2013年春節前,楊某借著酒意又無故毆打周某致其右肩骨和右手肘關節脫臼,周某只好回娘家居住。周某回娘家后,楊某毫無悔改之意。周某對婚姻無望后,以難以忍受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起訴請求離婚。當時大女兒已結婚,兒子小剛剛滿10歲,周某要求撫養兒子。楊某聲稱自己三代單傳,絕不能把兒子交給周某撫養。雙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父母對孩子撫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征詢孩子的意見。法官找到小剛,當問他愿意隨誰生活時,小剛泣不成聲,說不出話,稱父親楊某平時經常酗酒,對他的生活及學習都很少關心,當場表示愿意隨母親生活。經過耐心細致的調解,楊某同意兒子由周某撫養,雙方終于達成了離婚及兒子撫養的一致意見。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糾紛和子女撫養糾紛案件。
家庭暴力是一種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侵犯他人人身權、健康權的嚴重違法行為。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本案中,楊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楊某的家暴行為不僅侵犯了周某的人身健康,還給周某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嚴重傷害了他們夫妻間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可挽回,雙方離婚對周某來說無疑是一種解脫。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周某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有權要求楊某就其家庭暴力行為給周某造成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予以賠償。
夫妻離婚,不僅意味著夫妻間婚姻關系的終止,還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出現了誤區,很多人都以為夫妻離婚時,孩子判給誰就是誰的,與對方無關,所以拼命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本案中的楊某,認為自己三代單傳就這么一個兒子,絕不能把兒子交給周某撫養,一定得由自己撫養。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夫妻離婚后,消滅的僅僅是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并不會因此消除。所謂的“子女撫養問題”,關鍵是解決子女隨何方生活,即由誰直接撫養,以及不直接撫養一方支付撫養費的問題。對此,《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據此,夫妻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滅,子女依然是夫妻雙方的子女,雙方對子女都負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夫妻離婚后,一般都會分開居住,子女隨何方生活就成為必需解決的問題,往往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則上,哺乳期內的子女,即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應隨母親生活。2周歲以下的子女,比較幼小,對母親的依賴程度更高,由母親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哺乳期后的子女(即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其中,對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該考慮孩子的意見。
本案中,法院經過調解,將小剛交由母親直接撫養還是比較合理的。首先,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小剛更適宜隨母親周某生活。因為父親楊某有暴力傾向,有酗酒惡習,且對兒子的生活和學習也很少關心,若小剛隨父親生活,顯然不利于小剛的健康成長。其次,小剛已滿10歲,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他明確表示愿意隨母親生活,法院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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