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要學會求助維權,切勿忍氣吞聲
2018-07-02 11:15:41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陳女士與宋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二男一女。2002年宋某出軌,并與另一女子生了兩個男孩。陳女士得知后,多次提出離婚,宋某不僅不同意,還多次毆打她致重傷住院。當地婦聯、派出所多次做調解工作,宋某兩次寫下保證書,承諾不再毆打妻子。可是沒過多久又舊病復發,繼續對陳女士拳腳相加。2009年3月,陳女士再次向法院提出與宋某離婚,法院立案受理。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協議離婚,婚生子女長子由宋某負責撫養,撫養費由宋某承擔;次子、女兒由陳女士負責撫養,宋某每月付200元撫養費給陳女士,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引起的離婚糾紛案。
面對家庭暴力,婦女們一定要學會尋求救助,要知道求助的途徑有哪些,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勿忍氣吞聲。
首先,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到當地的婦聯組織、司法所、居(村)民委員會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控告。根據《海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第九條規定:“司法所、基層婦聯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受害人所在單位,受理對家庭暴力的控告和救助請求,應當進行調查了解,及時調解家庭矛盾和糾紛;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事態嚴重,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第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對家庭暴力的控告、舉報,應當記錄,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對家庭暴力行為人進行法制教育。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受害人請求處理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據此,上述機構在接到求助、舉報和控告后,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做好記錄。本案中,陳女士在遭到家庭暴力時,可以向當地的婦聯組織、司法所、居(村)民委員會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控告。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僅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還可以取得有力的證據,以備日后雙方發生糾紛時使用,如雙方離婚時可以作為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的證據。
其次,如果家庭暴力已經涉嫌犯罪,要勇于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宋某屢次毆打妻子,致其重傷住院,其家庭暴力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盡管這種暴力案件發生在家里,發生在夫妻之間,但是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任何人都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無論傷害者與被傷害者之間是什么關系,只要觸犯了《刑法》,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本案中,宋某經常毆打妻子,三天一小打,五天一大打,使陳女士無法過正常生活,宋某的行為已經涉嫌虐待罪,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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