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冷暴力”該怎么辦?
2018-07-02 11:15:09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小王系某農場職工,1991年與附近村民周某結婚,第二年便生下可愛的女兒,并在市區建起兩層樓房,一家三口其樂融融。自1994年起,周某外出與人合伙做生意,而且經常不回家。為此,小王帶上女兒找到丈夫,丈夫卻不理不睬,形同陌路。小王后經朋友得知丈夫周某在外拈花惹草,染上性病。為了家庭和孩子,小王和丈夫多方尋醫。2000年,周某的性病治愈,但周某依舊經常連續幾個月不回家。
2006年,不甘寂寞的小王與同村村民孫某發展成不正當男女關系,周某得知后將小王趕出家門,并毆打小王。接著周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不愿意分割共同財產給小王。小王認為丈夫有錯在先,十幾年都不與自己過夫妻生活。而且她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有她的一份。小王向當地婦聯求助,婦聯同志批評教育了小王,并幫助她聯系律師提供法律維權,最后經法院主持調解,周某撤拆。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家庭“冷暴力”引發的婚姻糾紛。
本案涉及家庭“冷暴力”的問題。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等非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這種暴力一般表現在夫妻之間有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或性方面進行控制,有意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使婚姻長期處于一種不正常的狀態。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
本案中,作為丈夫的周某,一方面在外面“拈花惹草”,另一方面長期對妻子不理不睬,這種行為實質是對妻子王某實施“冷暴力”,兩人的婚姻生活名存實亡。但王某同村村民孫某發生婚外情和婚外性關系,實屬不該,她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婚姻道德,同時也違犯了我國《婚姻法》禁止婚外性行為的原則。
那么,在遇到家庭“冷暴力”的時候,廣大婦女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目前,家庭“冷暴力”在我國的法律界定上還存在空白,我國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要么只有原則性規定,要么只對以“作為”方式實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對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沒有明確的界定,更無懲罰措施的規定。由于“冷暴力”沒有明顯可見的證據,法律制裁的操作難度較大,即使鬧到法庭上,案件也無法得到有效處理。但這并不意味著廣大婦女在遇到家庭“冷暴力”時,就要忍氣吞聲,默默承受。
首先,婦女在遭受家庭“冷暴力”時,千萬不可以沉默、冷淡、漠視對抗對方的“冷暴力”,要盡量主動與對方溝通和交流,緩和夫妻之間的矛盾和緊張氣氛。夫妻雙方如果不愿說話,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交流,比如發個短信、寫封郵件。如果家里有孩子,可以從孩子的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話題逐步地進行交流,達到溝通的暢通。如果沒有孩子,可以考慮兩口之家增加一個新成員。如果有什么兩人都不愿提的話題,可以暫時先不說,先說一些無關緊要的話題,然后逐步地真誠地進行溝通。如果兩個人溝通有障礙,也可以邀請共同的親友進行說和。
其次,廣大婦女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只有在經濟與精神上獨立,才能擺脫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性“冷暴力”的狀況。除此之外,面對家庭“冷暴力”,廣大婦女要勇敢地站起來,破除“家丑不可外揚”“委曲求全”的陳腐觀念,一旦與對方實在無法共同生活,感情確已破裂,就要果斷地做出決定,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與其維持一個沒有親情沒有愛的家庭空殼,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來,重新組織家庭,再揚生活的風帆。
錯誤報告 分享到: